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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4165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水利厅联系。

 

二○○五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省水利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 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省管项目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准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报告、招标公告、资质预审文件和结果、招标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五)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等决定,对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七)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至少在一家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指定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在以上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还应在《河南省水利网》(http://www.hnsl.gov.cn)上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投标人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投标外,其它程序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邀请招标要确保具有竞争性,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至少有1家是招标项目所在市以外的施工企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重点项目的,还应当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涉及国家机密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投资额低于原中标价的15%,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是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进行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六)监理人已经选定;

(七)有关征地、占地和移民搬迁工作已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经立项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代建单位资质;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表;

(三)内设机构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其它招标业绩;

(六)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应将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复印件及代理招标工程的业绩等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三)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

(四)分标总方案、招标计划安排;

(五)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资格)等基本要求;

(六)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七)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情况等;

(八)选定的监理人;

(九)开标、评标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分级管理原则于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资料,由招标人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四)向审核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技术交底和答疑;答疑和补遗的所有问题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七)接收投标文件;

(八)组织开标、评标会;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二)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十九条发布招标信息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间隔时间,国家重点工程一般不少于10日,省重点、省管工程一般不少于7日,其它工程一般不少于5日;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得限定报名数额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数额。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约定的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类似项目的施工业绩;

(三)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等再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3~5人的资格预审小组进行资格预审,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提出资格预审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及说明;

(八)评标方法和标准;

(九)投标辅助资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投标截止日应相应顺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每份控制在3000元人民币以内。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整体招标。如需分标,要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划分,不得人为地划小标段,规避招标。  

 

第四章     标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标底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办法和参照有关定额编制;

(二)标底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其招标项目、工程量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致,不能简单地以概算乘以系数的方法编制;

(三)有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力求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

(四)必须按国家规定计列施工企业应得的利润;

(五)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六)标底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

(三)以招标人标底(A)和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其中招标人标底(A)的权重一般不超过0.5;

(四)以招标人标底(A)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

以上4种方法,第三、第四种方法应鼓励和提倡,第一种方法要严格控制,第二种方法应慎重采用。

 

第五章     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都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修改投标报价,应附修改后的单价分析表或修改说明,并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商务部分是除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内容,技术部分是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部分一般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基本概况;

(二)施工总体布置;

(三)现场管理机构及职责;

(四)主体工程、重要临时工程(如施工导流)施工方法和措施;

(五)新工艺、新措施;

(六)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关键措施;

(七)进场主要机械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八)质量控制措施及保证质量的关键点;

(九)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十一)环境保护措施;

(十二)施工交叉作业方案;

(十三)附图: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网络或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3、其它。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的装订及密封。投标文件要装订成册,一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其中“正本”中的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法人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及签字(印鉴不能代替签字),且要求是原件或真迹,不得复印。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须按时参加开标会。

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并开始开标;

(二)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三)宣布开标工作人员名单;

(四)宣布开标纪律;

(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依顺序开标,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七)由唱标人宣布投标要素,记录人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情况;

(四)评标委员熟悉评标方法和标准;

(五)在主任委员主持评标;

(六)澄清问题。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八)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报告中应有“有无保留意见”一项,评标报告附件应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评委签名表、推荐意见及保留意见等。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应当拒收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四)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五)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

(七)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九)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响应的;

(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十一)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三)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四)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五)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十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不宜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在近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评标方法可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在以下方法中选择:

(一)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是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参考招标人标底,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确定,一般按第三十六条(四)款计算的评标标底为标准,将低于这个标准的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低价。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相应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而不再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等进行评分。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合理低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合理低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合理低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综合评审法 

综合评审法是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经修改算术错误后的报价)、财务方案、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大中型项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或其中某标段的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份时,可以否决本次所有或某标段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四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定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它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定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终止合同,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监理人等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一)中标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第六十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未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的;

(二)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三)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四)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招标人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五)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单位人员; 

(二)中标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中标人本单位人员;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职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河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单位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河南省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