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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有限低价评标法
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3878次

 

1、定义

有限低价评标法是在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在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内,选择通过初步评审,评标价最低,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做出承诺并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2、复合标底的计算方法

C=α×A+β×B

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包括计日工)后的值(招标人标底在开标时公布,公布的标底含两个内容:总价和扣除暂定金后的价);

B-投标人的评标价(投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在A值的105%(包括105%)至85%(包括85%)范围内的平均值;

α-为A值的权重系数,α取值范围为0.3~0.6,当投标人在3~4人(含3人和4人),取α=0.6;当投标人在4~8人(不含4人和8人),取α=0.5;当投标人在8~10人(含8人和10人),取α=0.4;当投标人在10人以上(不含10人),取α=0.3;

β-为B值的权重系数,β=1-α;

C-复合标底值。

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未进入A值的105%(包括105%)至85%(包括85%)范围,则B值取A值的85%来计算复合标底;若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均高于A值,则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3、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

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作为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投标人的评标价在此范围外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评审。

4、评审程序

(1)在开标现场,宣读投标人的投标价和评标价,招标人的标底和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包括计日工)后的值;

(2)计算A,B,C的值; 

(3)计算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作为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在此报价范围以外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4)对投标人的评标价在复合标底(C值)的105%(含105%)至90%(含90%)之间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与合同条件检查;

(5)对通过符合性检查与合同条件检查的投标文件,在招标人可接受的合理投标价范围内,由低到高排序,确定1至3名中标候选人。

(6)开标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

5、评标报告附表内容

为确保“评标报告”的格式统一,招标人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的附件要求编写“评标报告”,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评标,“评标报告”的附表格式和内容应作相应变更,招标人应按顺序提供以下附表。

表1:清标工作组、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名单表;

表2:复合标底计算及合理投标价范围确定表;

表3:符合性检查表;

表4:合同条件检查表;

表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表;

表6: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名单表。

6、附加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为预防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增加招标人的风险,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评标,当投标人评标价较低时,投标人除了按“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提交正常的履约担保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外,还应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附加履约担保金的提交时间在评标结束后自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收到通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按时足额提交附加履约担保金,招标人将按排名依次通知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在低于复合标底5%(含5%)以内的中标候选人可不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评标价在低于复合标底的5%(不含5%)至10%之间的中标候选人应按其评标价与复合标底×0.95后差价的1至3倍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附加履约担保金可以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附加履约担保金,签定合同前应由招标人会同中标人到出具保函的银行进行确认。以上规定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履约担保金的返还与没收

当中标人完成合同金额的20%后,招标人分期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相同比例返还中标人的附加履约担保金。若出现因中标人的原因而中途退场,中止合同履行的,业主将没收其剩余的附加履约担保金。

正常的履约担保金的返还与没收应严格按照交通部2003年《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8、有关注意事项

(1)为避免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招标人编制标底不得随意下调。标底应在社会平均合理成本范围内,不得高于批复预算的建筑安装费与对应的预留费之和,也不得低于批复预算的建筑安装费与对应的预留费之和的92%。

(2)为做到开标现场确定中标候选人,不进行算术修正,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数据应用软件盘”,该软件盘中的格式、工程数量及运算定义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细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价,评标阶段无需进行算术修正。

(3)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投标人最多被允许投标和中标的合同段数量,一般一个投标人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最多被允许投3个合同段,最多允许中2个合同段。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减少最多被允许投标和中标的合同段数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为规避“总价中标”和“单价计量”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防止投标人在投标中投机取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制定详细的规避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若有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招标文件可事先规定按废标处理。

(5)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若不能按时足额提交附加的履约担保金或者随意放弃中标的,将没收其投标担保金。

(6)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由于采用有限低价评标法不再进行技术评分,故废标的界定非常重要。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清楚地列出按废标处理的重大偏差条款,以提请所有的投标人注意。

(7)严厉打击“借用资质投标”和“串通投标”,一经查处属实,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出最严厉处罚。